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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知应会法律常识之农村土地篇

来源:谆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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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问:对于占用耕地,我国实行什么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87、问 征收耕地如何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88、问: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还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89、问: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90、问:土地承包应当包括哪些程序?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91、问: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3、问: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下列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95、问: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96、问: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民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97、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土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中止土地承包合同:

1)经承包及发包方双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及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或者主要劳动力外迁,转入城市或其他村,户口也外迁的;

3)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全部被征用或者被批准占用的;

4)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闲置、抛荒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5)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所承包的土地遭到严重破坏,所承包的土地合同已无法履行。

98、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其承包地可否收回?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99、问: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其承包地可以收回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0、问: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和承包?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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