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济南律师 > 常相坤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医院接生不当导致新生儿伤害——医疗纠纷听证会代理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07 浏览量:0

尊敬的各位专家:

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张某诉xx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xx县人民法院委托贵中心对该案进行医疗过错及伤残级别、后期护理等事项进行鉴定,现作为申请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资料,陈述如下,供专家参考:

(一)本次医疗纠纷发生的过程

原告杨某的母亲张某,于2012428555分入住xx县人民医院生产。从xx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超声影像报告单、病理图文分析报告单以及其他各项检查中,显示孕妇入院时,胎儿发育及孕妇一切正常。而且,原告母亲在怀孕待产期间曾经218日、414日到被告处做产前健康检查,结果显示产妇状况良好,胎儿发育正常。

在胎儿临产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护士在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一个护士值班,而且表现惊慌失措,那个医生一直问怎么办?怎么办?给其他医生打电话,十几分钟后才有医生赶到。直到1250分,孩子出生后,无呼吸,皮肤青紫,心率评1分,后出现自主呼吸,但较微弱,仍有皮肤青紫,带器官插管吸氧紧急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是被告xx人民医院给联系转院事宜。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诊断为1、新生儿重度窒息2、新生儿吸入性肺炎3呼吸衰竭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脑电图检查显示异常。患儿随时有生命危险。影像检查显示:符合脑软化灶CT表现,脑穿通畸形不能排除等。

在齐鲁医院抢救后,又转入被告xx人民医院,齐鲁医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癫痫2多脏器功能障碍3新生儿吸入性肺炎4新生儿重度窒息5卵圆孔未闭6电解质紊乱7发育异常8右侧锁骨骨折。其中第项在齐鲁儿童医院治愈,其他项未愈。医嘱建议继续治疗。

(二)被告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由于被告医院医生违背诊疗规范,存在严重操作失误,导致申请人在出生时造成锁骨骨折,并伴有缺氧缺血性重度脑病癫痫。

     1、被告在原告生产时,没有尽到详尽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被告xx县人民医院,作为一个专业机构,在产妇生产前,已经做了产前详尽的检查,对于胎儿出生,可能发生的风险,应该告知孕妇及家属。但是被告并没有告知产妇及家属,胎儿发育情况及出生时会难产;也没有建议产妇做剖腹产手术。没有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让产妇签订的告知书、同意书等也是医院的例行公事,依法不能免除被告的责任。

2、对于产妇生产时可能发生的难产等情况,被告没有制定应急预案。

从申请人病历中看出,医院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孕妇生产时,当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是惊慌失措,束手无策。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医生接生的诊疗规范和我国相关的医疗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被告没有制定应尽预案,当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3、产妇生产时,特别是出现紧急情况时,相关医生没有及时到岗,医院存在过错。

   当时由于情况紧急,在产妇生产时只有一个医生和一个护士值班,而且值班医生惊慌失措,一直自言自语怎么办?怎么办?没有采取措施,给其他医生打电话,二十几分钟后才有医生赶到。

4胎儿产程过长,医院没有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

病历显示,胎儿整个生产过程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根据相关诊疗规范规定,如果生产时胎心率过高,表明胎儿受到压迫,必须及时进行剖腹产或者侧切术等。监护仪器记录显示,此时的婴儿胎心率已经超过了每分160次,表明胎儿受压迫,已经严重缺氧,作为医院专业医生,此时应该采取紧急措施,实施剖腹产或者其他手术。但是,被告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由于胎儿受压过重,时间过长,直接引发了胎儿出生后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癫痫。

5、医生助产不当,直接导致胎儿出现伤害。

值班医生在助产时操作不当,直接导致胎儿出生时锁骨骨折。

6、病人转院时,被告送诊医生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存在过失。

安排转院和联系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是被告xx县人民医院给联系的,但是,转院到齐鲁儿童医院后,被告跟车送病人的医生没有跟齐鲁医院的大夫进行任何交接,也没有让原告家属办理转院手续,也没有告知齐鲁儿童医院的接诊医生婴儿在被告处的治疗和用药情况,就匆匆忙忙离开。导致儿童医院接诊医生问诊时,原告家属找不到送达医生,无奈接诊医院只好对婴儿重新检查。

7、原告病历记载不完整,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病历中没有对于整个胎儿的出生过程记录以及胎儿出生后的抢救记录。从胎儿出生到被送往齐鲁儿童医院,中间间隔有尽一个小时的时间,我们也没有从病历中看出被告对于新生儿的抢救采取的措施。病历中显示,胎儿生产时是顺产,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手术措施。但是,在一份有被告提供的诊疗卡记录中,却显示对于产妇实施了侧切手术。   

综上所述,被告xx县人民医院严重违背婴儿接生的诊疗规范,操作严重失误,其值班医生操作失当,存在严重过错,且因为被告过错,直接导致申请人锁骨骨折,并伴有缺氧缺血性重度脑病癫痫,给原告和家人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被告的过错与申请人的伤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多次违背诊疗规范,对于原告的损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对申请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综上,患方恳请各位鉴定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错,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方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山东xx司法鉴定所

 

                 陈述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常相坤律师

                         2013817

 

常相坤律师

常相坤律师

服务地区: 山东-济南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山东温纳律师事务所

187-6611-85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