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江西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江西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一、人身损害赔偿依据:
江西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1457.82元(17495元/年)。
2、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892元。
3、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978.92元(11747元/年)。
4、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4660 元。
5、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3款“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适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 2011年度江西省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综合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