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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婚姻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9 浏览量:0

哪些婚姻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和家庭暴力。关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解决方式有双方经过冷静期后协议离婚、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若婚姻关系存在以下情况,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无效婚姻

夫妻双方有一方有以下行为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年龄

二、可撤销的婚姻

1、情形: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诉讼时效:

(1)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若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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