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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听好友劝阻醉驾身亡,好友是否须承担责任?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量:0
刘某与石某是好朋友,2020年6月28日,刘某邀请石某到家中吃饭,两人共同饮酒。饭后,石某驾车离开,刘某进行了劝阻但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石某驾车离开后,车辆驶出道路与路灯相碰撞,造成石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石某属于醉酒驾驶。事发后,石某的家属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对石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判决
审理结果:未采取有效措施劝阻,担责10%。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石某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的提供者,与石某共同饮酒后,明知石某要驾车离开,其虽对石某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石某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石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排版:李自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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