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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审判理念差异有多大?

作者:李捷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3 浏览量:0

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承“民商合一”的传统,许多商事法律规范被纳入到民法中,所以目前我国私法体系上,有民法典,而无商法典。当然,前述只是从形式上来看,实质上民法典未包含全部的甚至是主要的商事规范,不少的商事规范存在于商事单行法,其单独颁布,独立存在。
民事规范与商事规范的实质区分,造成了民商审判理念的差异:


民商审判的差异

一、主体责任能力不同

民事案件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缔约能力弱,风险意识差;而商事案件当事人主要为企业,职业的经营者,理性经济人,拥有达到一定高度的风险意识,同时具备专业的判断力、注意义务和对等的交易能力。因此,民事审判强调对弱者的保护,以实现交易结果的公平,实质公正;商事审判更侧重保护当事人缔约机会公平、形式公平,更强调意思自治、风险自担。

二、财产保护重心不同

民事审判所涉及到的财产以自然人的生活、消费财产为主,侧重对所有权的归属和物占用使用的保护,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例如通过对自然人住房登记、流转的严格保护,维护个人生活安定。
商事审判涉及到的财产更多是动态的资本,侧重对物的交换价值、担保价值的利用,通过维护资本动态安全,来促进资本的高效流转。例如票据纠纷中,持票人只需票据本身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的票据权利,而无需就票据转让的根据及其合法性另行举证。

三、损失补偿内容和范围不同

民事审判同时兼顾财产性损失补偿和伦理亲情、生活安定,财产性损失补偿范围,一般以实际损失为主。而商事审判则不然,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一般都会被量化为实际货币补偿,在损失补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本期编辑:赵伟鹏

本期排版:李自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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