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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担责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量:0

“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担责




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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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同事关系,均系某市赛马林场职工。2018年4月9日,刘某乘坐胡某驶的驾驶辽F×××××小型客车上班,该车行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刘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某承担50%的责任,原告刘某不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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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在“好意同乘”状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好意同乘是指基于好意而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行为。刘某无偿乘坐胡某驾驶的车辆,构成好意同乘。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而加以区分。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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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驾驶的车辆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酌情适当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刘某亦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胡彦承担50%的损失过低,二审院予以调整,胡某应承担70%的损失,刘某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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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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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好意无偿搭载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者要承担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划分根据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搭乘者有无过错等方面认定。同时小编提醒大家“勿以快慢论英雄,安全行车最光荣”,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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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字编辑: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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