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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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抢夺罪量刑
非原创(收集整理) 发布时间:2011-12-07 浏览量:65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 0%;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 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 0%;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
1、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 0%;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 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 0%;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
15、对于被采取调查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逑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一般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坦白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 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