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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可以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未尽责为由拒交物业费

作者:吴勇波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06 浏览量:0

业主不可以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未尽责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例】

 

2017年9月间,张某放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丢失,张某认为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随后,张某又要求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折抵赔偿款,物业公司一直未作答复。张某因此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没有交纳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张某不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故张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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