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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指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量:0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在本院辖区。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在本院辖区,由本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亦可由本院管辖。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准备的材料外,还应签署诚信申请刑事自诉承诺书,现对申请刑事自诉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事实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接受控告材料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的相关证据材料;

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还要提交执行机构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5.本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四、起诉材料提交方式

只可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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