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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指南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4-22 浏览量:0

申请财产保全立案指南

本院财保中心负责受理诉前、诉中、仲裁及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含解封.续封、置换担保、复议)。证据保全及行为保全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审查处理。

一、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情况紧急证明材料;

3.当事人之间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4.担保材料;

5.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担保材料;

3.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4.起诉状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注:立案后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的,应向承办法官提交追加被告申请。经承办法官同意后,再携带相关材料向财保中心申请追加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

(三)仲裁中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担保材料;

3.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4.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财产保全提请函原件。

 

二、申请解除保全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保全人财产的,需提交:

1.解除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3.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二)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需提交:

1.解除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3.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书;

4. 若案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生效裁判文书未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需由被保全人出具同意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书面申明。

(三)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自己名下财产的,需提交:

1.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3.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书;

4.其他材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作要求)。

 

三、被保全人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3.担保材料;

4.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四、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续行保全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

3.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4.担保材料(证明尚在担保期限内)。

注:续行保全材料请至少提前7日向财保中心提交。

 

五、保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书提出复议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复议申请书;

2.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签收保全裁定书及告知书的日期凭证;

3.复议申请事由的证明材料;

4.双方主体材料、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地址确认书。

 

 

 

 

 

 

 

 

 

 

六、材料提交要求:

除本指引第一章第三条要求准备的材料外,还应签署诚信申请财产保全承诺书,现对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应准备的其他材料作出进一步说明:


序号

   

提交  材料

   

要求

   

(原件/复印件)

   

份数

   



1

   

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

   

查封多项财产的应注明查封顺序(建议优先冻结存款),分别列明被查封财产的价值:

(1)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写明开户名.开户行.账户;

(2)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交权属凭证复印件或者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原件;(本市不动产查档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3)保全财产为车辆的,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或者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管所档案查询表原件;(本市车辆查档地址:中山市兴文路3号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4)保全财产为机器设备等其他动产的,写明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

(5)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应当提供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等。

   

原件/复印件

   

1

   



2

   

担保财产

   

财产保全担保书按附后的财产保全担保书格式要素填写,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本人应在法官面前签名.捺手印确认;担保人为公司的,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及材料有所不同,详细如下:

(1)以银行存款作担保,应提供近3日的银行流水清单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卡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同时在担保书上写明开户行.账号.担保金额;

(2)以房地产作担保,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证明无抵押.无查封的产权登记档案查询表原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或者购房发票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及不动产权证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3)以车辆作担保,应提交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证明无抵押.无查封的车管所档案查询表原件,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正本或者盗抢险保险单复印件,担保人身份证及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

(4)以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信用作担保,相关担保材料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提供。

担保公司名单详见中山法院网官网(网址为:http://www.zsfy.gov.cn),诉讼指南中的《关于在中山市两级法院开展保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的经营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的公示》

保险公司名单详见广东法院网官网(网址为:http://www.gdcourts.gov.cn),搜索“保险公司”即可。

   

原件/复印件

   

1

   


注:1.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2.申请书日期必须填写申请当日,申请书中修改的地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必须签名确认或者按手印。

七、提交方式

(一)现场提交

只可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

服务窗口:********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3号窗口(小榄)。

(二)网上提交

1.登录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gdcourts.gov.cn/)申请网上立案。

2.审查通过后,按预约时间到立案现场提交材料,或按网上立案提交的材料邮寄。

3.网上提交后经审核需补正材料,按提示补充材料即可,如需本院开具补充材料告知书到相关部门查询,则按上述方式提交材料并申请本院开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八、财产保全申请费

当事人收到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应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纳。情况紧急的,应当日交纳。如未在上述期限内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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