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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起诉广州海关缉私局行政不作为

非原创(http://www.jg-law.com/newsview.asp?id=132&pid=35)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量:0

 

我所律师起诉广州海关缉私局行政不作为

发表时间:2011-7-11    

 

20115月,因某报关公司卷入一宗走私案,公司负责人及出纳容某()遭刑拘,我所受容某家属委托,指派何伟民律师、胡文峰律师担任容某的代理律师。
接案后,两人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2011610上午,两律师到广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容某。谈话尚未开始,广州海关缉私局派出的在场警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为20分钟。其后,容某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当即被在场警员制止,称不准说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事情。
613,何伟民、胡文峰律师向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律协呈递了《情况反映》,当面向广州海关缉私局递交了《投诉函》及《信息公开申请书》。两律师向广州海关缉私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的法律依据,及贵局根据中国国情、特色制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所谓内部规定的信息
随后,何伟民、胡文峰律师将广州海关缉私局告上法庭,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回复,要求法院判定广州海关缉私局存在行政不作为,并判令缉私局作出答复。

本案将于817日上午845开庭。

附件一: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何伟民、胡文锋  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一、请求贵局依法公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所依据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及贵局根据中国国情、特色制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所谓内部规定之信息;

二、请求贵局依法公开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之信息。

事实和理由:

2011530,申请人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xx丈夫陈富强委托,担任容xx的辩护律师。当天下午,申请人依广州海关缉私局内部规定办理了你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并获取了安排于2011531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的《通知》。

申请人在2011531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容xx(你局二名人员在场监听,犯罪嫌疑人只是反复强调其无罪)后,于201167收到容xx发自广州第一看守所寄出的信函,要求律师再次会见她。考虑到前次会见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容xx不知道律师会见其的意义故仓促间无准备的特殊情况,故应其要求,申请人又于201168向你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要求,被核准安排于2011610日上午十时正会见。

该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谈话尚未开始,你局在场人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其后,在容xx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向申请人陈述不到5分钟即被在场人员制止(由于该人拒绝吿之申请人其姓名,据容凤羚告之其姓李),不准其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事实。申请人据理力争并当场拿出《律师法》和《若干意见》询问该人为何有法不依,其答复是,《律师法》管律师,《若干意见》没见过也管不了海关缉私局。他是奉本局具有中国国情、特色内部规定执行公务。在申请人表达了如你有内部规定请拿出来,我们立即打道回府的意见后,其又以你们没有资格看作答。在申请人手持《若干意见》并指着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鼓励容xx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时,该人即跳到申请人与犯罪嫌疑人容xx之间蛮横无理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申请人即请其书面签认终止会见的理由,其竟然气焰嚣张声称你们律师没有权力叫我签名。虽经据理据法力争及向贵局、监狱方投诉,但无奈权比法大,无果。

鉴于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若干意见》的出台已基本解决了侵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但是,另外一个长期被法律界诟病的侦查人员在场监督并以其子虚乌有纯属捏造的内部规定蛮橫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也不得陈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又凸现了出来。必须指出,贵局人员随心所欲以不得陈述案件事实为由强行终止会见同样是违法行政的滥权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也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贵局作为行政机关是否需要依法行政不仅是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容xx辩护人所关心的问题,同样也是十数万中国律师所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鉴于此,为了依法、有效制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借其有内部规定而拒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此等无法无天的荒唐行径反复上演,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贵局申请公开如上所请之信息,以依法维护申请人之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实施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敬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

申请人:

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诉状

原告:何伟民  xx

原告:胡文锋  xx

两原告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局长

地址:xx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于2011613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逾期不复的行为为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                                                                                                                                                                                                                                                                                                                               

二、判令被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依法对原告于2011613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1530,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xx丈夫陈富强的委托,指派何伟民、胡文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当天下午,原告依被告的内部规定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并获取了安排于2011531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的《通知》。

原告在2011531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容xx(被告二名人员在场监听,犯罪嫌疑人只是反复强调其无罪)后,于201167收到容xx发自广州第一看守所寄出的信函,要求律师再次会见她。考虑到前次会见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容xx不知道律师会见其的意义故仓促间无准备的特殊情况,故应其要求,又于201168向被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要求,被核准安排于2011610日上午十时正会见。

该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谈话尚未开始,被告派出的在场人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其后,在容xx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向原告陈述,不到5分钟即被被告派出的在场人员制止(由于该人拒绝吿之申请人其姓名,据容xx告之其姓李),不准其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事实。原告据理力争并当场拿出《律师法》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询问其为何有法不依,其答复是,《律师法》管律师,《若干意见》没见过也管不了海关缉私局,其是奉被告的具有中国国情、特色内部规定执行公务。在原告表达了如你有内部规定请拿出来,我们立即打道回府的意见后,其又以你们没有资格看作答。在原告手持《若干意见》并指着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鼓励容凤羚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时,该人即跳到原告与犯罪嫌疑人容xx之间蛮横无理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原告即请其书面签认终止会见的理由,其竟然气焰嚣张声称你们律师没有权力叫我签名。虽经据理据法力争及向被告、监所投诉,但无奈权比法大,无果。

鉴于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若干意见》的出台已基本解决了侵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但是,另外一个长期被法律界诟病的侦查人员在场监督并以其子虚乌有纯属捏造的内部规定蛮橫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也不得陈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又凸现了出来。被告派出的在场人员随心所欲以不得陈述案件事实为由强行终止会见属违法行政的滥权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也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政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行政机关是否需要依法行政不仅是原告作为犯罪嫌疑人容xx辩护人所关心的问题,同样也是十几万中国律师所关注的重大问题。有鉴于此,为了依法、有效制止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假借其有内部规定而拒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此等无法无天的荒唐行径反复上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于2011613依法向被告书面申请公开:

“1、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强行终止会见所依据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及贵局根据中国国情、特色制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的所谓内部规定之信息;

2、贵局依法公开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之信息

但被告在2011613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起诉日仍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依法行政。被告拒不答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已构成懈怠渎职的行政不作为。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三:投诉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

现向贵局投诉一宗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被贵局人员以其有中国国情、特色内部规定不准在押犯罪嫌疑人陈述案件事实为由终止会见的情况,并恳请贵局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制止贵局工作人员假借其有内部规定而拒不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此等无法无天的荒唐行径反复上演并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011530,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何伟民、胡文锋律师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容xx丈夫陈xx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当天下午,我们依贵局内部规定办理了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手续并获取了安排于2011531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的《通知》。

我们在2011531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容xx(贵局二名人员在场监听,犯罪嫌疑人只是反复强调其无罪)后,于201167收到容xx发自广州第一看守所寄出的信函,要求律师再次会见她。考虑到前次会见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容xx不知道律师会见其的意义故仓促间无准备的特殊情况,故应其要求,我们又于201168向贵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要求,被核准安排于2011610日上午十时正会见。

该日,会见犯罪嫌疑人容xx谈话尚未开始,贵局在场人员即提出,会见时间限制20分钟。其后,在容xx应律师要求就案件事实向我们陈述不到5分钟即被贵局在场人员制止(由于该人拒绝吿之申请人其姓名,据容xx告之其姓李),不准其陈述任何与案件有关事实。我们据理力争并当场拿出《律师法》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询问其为何有法不依,其答复是,《律师法》管律师,《若干意见》没见过也管不了海关缉私局。他是奉本局具有中国国情、特色内部规定执行公务。在我们表达了如你有内部规定请拿出来,我们立即打道回府的意见后,其又以你们没有资格看作答。在我们手持《若干意见》并指着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鼓励容凤羚继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时,该人即跳到我们与犯罪嫌疑人容xx之间蛮横无理下达了终止会见的命令。我们即请其书面签认终止会见的理由,其竟然气焰嚣张声称你们律师没有权力叫我签名。虽经据理据法力争及向贵局、监狱方投诉,但无奈权比法大,无果。

鉴于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若干意见》的出台已基本解决了侵害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律师会见难问题,但是,另外一个长期被法律界诟病的侦查人员在场监督并以其子虚乌有纯属捏造的内部规定蛮橫要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能了解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也不得陈述案件事实的问题又凸现了出来。

我们认为,贵局工作人员随心所欲以不得陈述案件事实为由强行终止会见是违法行政的滥权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也非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法行政行为。如这一问题不予依法解决,那么,无论是《律师法》或新鲜出炉炙手可热的《若干意见》显然就象写在纸上逗人玩的,形同废纸。为了维护参与制定《若干意见》的司法部门权威和制止某些享有特权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抵制《若干意见》的不当做法,特依据《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对办案机关、羁押场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意见规定的,律师或者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书面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羁押场所的主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书面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的规定,向贵局投诉以上情况并希望引起作为司法机关的贵局重视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及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何伟民、胡文锋

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投诉人何伟民、胡文锋是本所律师,特此证明。

抄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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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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