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律师

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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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

如何避免员工突然离职导致企业“人财两空”?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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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员工入职之后,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公司一般会提供一定的专业技能培训。但是,如果员工获得了专业培训就离职,那么,公司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讨回培训费呢?本文中,律师将结合一起具体案例,分析公司如何面对员工离职的培训费用损失,以供参考。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培训费 劳动报酬 违约责任 票据


  【法律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描述】

  2010年,小李经过校园招聘进入了某科技公司,并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在该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某科技公司会为小李提供合计两个月左右时间的专业培训,为此某科技公司将为小李投入不低于5万元的培训费。由于小李从事的是精密仪器研发工作,在入职后的两年里,某科技公司依照协议约定,陆续对包括小李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了专项培训。2011年,小李在《培训结业声明》中确认自己参加了公司提供的专项培训,并在“培训完毕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中承诺,“2010年应届毕业生应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如未能履行合同期限,则需按比例退还培训费用”。

  2012年8月,小李以不适应科技公司的管理模式为由提出辞职。某科技公司认为,公司为培养小李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投入了高额的培训费用。但小李刚通过专业培训具有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尚未给公司创造任何价值,就另谋高就,属于背信弃义,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故起诉要求小李返还5万元培训费。

  小李则认为,自己具有择业自由,不同意返还培训费。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签订过五年服务期协议和进行的专项培训情况均无争议。就培训费用的支出情况,某科技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共计20余万元的相关票据。但法院同时查明,该20余万的培训费,系培训包括小李在内的20名员工的总共花费。小李因此向法院主张,自己即使需要退还培训费,也只应当按比例退还,不同意按照某科技公司主张的5万元返还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了培训期间、培训费用及违约责任,而某科技公司也按照约定对小李进行了培训,因此,小李与某科技公司之间就五年服务期约定合法有效。小李2012年8月辞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五年服务期的约定,故小李应当依照约定按比例退还某科技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票据,培训费用共计20余万元,但鉴于同时参与培训的共有20名员工,故法院最终依据参与培训人数及小李的入职年限的比例,判令小李支付了某科技公司近一万元的培训费。


  【律师提示】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承担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培训费的数额多少直接决定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必须保留支付培训费用的相关票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如不能举证证明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将可能人财两空。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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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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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小丽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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