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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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来源:刘小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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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716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自101起正式实行。今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

  规定中列明的失信行为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规定指出,只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上失信行为的,也可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录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黑名单将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失信老赖将受严厉信用惩戒

  招投标融资信贷等领域或全面受限

  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严厉信用惩戒。

  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老赖失信并非永难翻身

  履行完毕即可从黑名单删除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并非永难翻身,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会将其在黑名单中删除。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指出,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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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丽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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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小丽
  • 执业律所: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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