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芳律师

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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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来源:吴晓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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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亮点:增加了案外受害人救济程序、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举证期限、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等。

一、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二、案件管辖新规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属于新增加。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原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比较,协议管辖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四、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该规定对于逾期提供证据的人,对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法院查明事实,最终比较合理、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纠纷有积极的意义。

    五、恶意诉讼可追刑责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三情形可申请抗诉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七、案件再审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八、增加案外受害人救济程序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九、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还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审判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更加规范、说理更加透彻,提高总体质量。同时也更加方便群众诉讼,促进审判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

十、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此次民诉法修改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并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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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吴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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