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清律师

黄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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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

夫妻任意一方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

来源:黄建清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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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我们经常碰到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等财产赠与给自己。但是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会反悔,那么能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财产赠与呢?

      本律师的观点是不能简单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敬销权,主要理由如下:

       1、若是夫妻一方可以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将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

       离婚协议的核心目的大多是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不例外,这种赠与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高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独立存在的赠与合同,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子女、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问题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夫妻双方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往往会进行多次协商,以对多项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个概括合意。在这个合意中,对任意一项财产的处分均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财产的处分互为原因、互为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允许夫妻一方拥有对赠与行为的任意解除权,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尤其是对共同财产分割的整体性。

      2、适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将违反夫妻抚养子女的道德义务。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其核心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多方面因素。这种赠与行为在表面上虽然与一般的赠与合同一样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它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他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附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此可以看出,高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不能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3、适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教销权,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经过多次碰商才达成的合意,因此,这种合意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一方为使另一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而在财产处分方面做出让步、妥协。因此,若是允许夫妻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将有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恶意利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以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目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还将对夫妻另一方,甚至是婚生子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的行为一般是不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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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建清
  • 执业律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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