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分割销售许可证得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王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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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0日,曹小姐购买北京洪森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150号“3G木兰”项目楼房一套。房屋总价款共计八十万元,曹小姐于合同签订日支付定金五万元,并签订房屋买卖确认书,剩余购房款于于确认书签订后五日内交齐。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曹小姐支付定金后,在支付剩余购房款时,开发商却拿不出房屋分割销售的证件,于是双方发生纠纷。曹小姐找到王富利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王律师在了解本案事实情况后,多次与开发商进行沟通,说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并要求开发商将曹小姐交付的定金退还。一开始,开发商坚决不同意退款,但在王律师和曹小姐多次努力下,开放商终于将定金予以退还。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于房屋的分割销售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进行销售,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虽然本案开发商开发的“3G木兰”项目开发商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是,本案是分割销售。如果开发商对房屋进行整体销售而不分割转让的话,是有效的。但如果要分割销售,必须经过批准,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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