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案
来源:王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7
人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西城房产律师 北京宣武房产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成XX
被告(反诉原告):潘XX
代理人:王富利,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在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反诉被告为达到规避税费的目的,将购房价做低,在卖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拒不签订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
北京西城(宣武)房产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以上内容由王富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富利律师咨询。
王富利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425人好评:5
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办公楼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