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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擅自处分,是否有效

来源:王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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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产擅自处分,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房屋共有人,特别是夫妻双方法定共有的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登记权利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或者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也没有授权委托。当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甚至过户后。其他共有人以未经同意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遇到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一般共有。如果出卖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他人,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那么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买受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夫妻是房产登记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者另一方同意,但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也没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出卖房屋,出卖后反悔的情况下。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该出卖人有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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