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王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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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有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财产返还 损失赔偿
案情:
2010年2月,李某将承租的单位公房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北京市某区的公有承租房屋一套出卖给张某,房屋价款为40万元。张某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5万元,交房时支付30万元,办理完过户后支付剩余5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购房款30 万元,李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张某搬进该房屋实际居住。2011年5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就解除与张某的买卖合同。张某答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1、 李某和张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2、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将房屋腾退给李某
3、 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5万元
王富利律师点评:
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李某没有处分权,却将属于单位所有,自己承租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且李某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因此,该买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因合同取得的相关利益应当予以返还。有损失的,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仅仅是房屋的承租人,没有权利处分属于单位的房产,因此该买卖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对于因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根据过错原则由各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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