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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出租出借行为是否有效

来源:王富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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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有承租房屋   公房出租   公房出借

案例:

2008年,王某单位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楼房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承租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租金,维修、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等条款。2010年,王某与李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出借给王某人民币20万元,王某将房屋借给李某无期限居住。2011年,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腾房,并支付租金和供暖费等费用。李某辩称,该套房屋是王某自愿让其居住,并且无期限居住。现不同意腾房。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15日内将房屋腾退,交付给王某。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为公有房屋的出租出借问题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有房屋的产权属于单位或者国家,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但是没有权利对外出租或者出借,且王某和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明确约定了王某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因此,公有房屋具有福利性质,承租人对外出借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就是相互返还。李某应当将房屋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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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街道办事处办公楼708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富利
  • 执业律所: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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