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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审理首例泄露商业秘密案件

来源:姜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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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审理首例泄露商业秘密案件

  近日,江西渝水区法院审理了新余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违反约定,披露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江西华电电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电)与天津大学退休教授胡某签订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取得了某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的部分技术。2002年,被告人陈某在胡某的推荐下,与江西华电签订了聘任合同,作为江西华电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后江西华电对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进行了长期的研发和试生产,研究出了新的产品,并于2004年7月21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2006年7月5日获得发明专利。但对该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的核心技术作为保密技术,没有申请专利。2004年,被告人陈某与江西华电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约定陈某无论是在职和离职必须保守江西华电的技术秘密,并承担无限期保密责任。2008年1月,被告人陈某签订了公司董事、高管承诺书,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违约的赔偿责任。
  
  2008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向江西华电提出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离开了江西华电,并于2008年6月1日入职辽宁丹东克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克隆),任丹东克隆螺杆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生产并销售同类型螺杆膨胀动力机,并以以低价位同江西华电进行恶意竞争。且被告人陈某为获得丹东克隆的重用,将华电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专利申请,2010年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技术专利,致使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公开,给江西华电造成了7261396.96元的重大损失。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约定,披露以及使用商业秘密,以低价位在市场进行恶意竞争,给他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刘宇星 李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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