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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虚拟控制模块的审查意见案例

来源:姜寿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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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申请中功能性虚拟控制模块的审查意见案例

作者:梆梆兔 发布于:2012-6-26 14:41 Tuesday 分类:代理经验

一、审查意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括A模块、B模块,该A模块用于……,该B模块用于……,说明书未公开A模块、B模块的电路构造、说明书附图也仅给出框图,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实体电路结构,因此上述功能模块是虚拟的功能模块,其实质是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应用,而计算机软件程序是一种方法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方法特征,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二、答复简要说明

1、强调权利要求为构造关系;
2、强调是电路逻辑的集合而非虚拟功能模块;
3、强调具体实现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一方面说明不存在所谓方法特征,另一方面说明在没有电路图的基础上本领域也是可以实施的。

三、答复过程

4月底发的一通,5月中旬提交OA答复,煎熬到6.21终于收到办理授权登记通知书。

四、答复心得

1、实用新型是不排斥功能性虚拟控制模块的撰写方式,出于保护申请人权益的目的,完全可以将功能性虚拟控制模块写进权利要求书;
2、对实用新型而言,功能性虚拟控制模块可以考虑放在权利要求1后面的从权中,这样即使遇上变态审查员也不至于全盘否定;
3、在说明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代码、方法、程序之类的叙述,以免误导审查员或者给审查员留下无聊的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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