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海律师

姜福海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

一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侵权的案例

来源:姜福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25
人浏览
 一实用新型专利等同侵权的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以被告生产的建筑地面清灰机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面起诉。原告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是“后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与前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纵向不在同一直线上,后工区的两个固定安装轴承座将后工区刨刀分成三段,其两个外段分别与前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纵向在同一直线上。”被告抗辩称,自己生产的清灰机与原告要求保护的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指出,自己生产的清灰机虽然也有前后两个工作区,但自己的是前工作区分成三段,而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后工作区分为三段,两者之间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不构成侵权。笔者代理原告认为特征中提到的“前”与“后”只是一个方向性词语,对权利要求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法庭将此争议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被告观点:

  原告的权利要求中既然已经明确写明了“前”和“后”,那它就是原告技术特征的组成部分,被告生产的产品前工作区分为三段而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没有该特征;被告生产的产品的后工作区没有分成三段,与原告专利中后工作区分为三段的特征也不同。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没有被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因此不侵权。

  原告观点:

  笔者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节选如下:

  一,被告的清灰机采用了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理由如下:

  对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第一部分特征,被控侵权的产品已经采用是很明显的,关键问题是被控产品是否也具备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其他两个特征,即“后工区的两个固定安装轴承座将后工区刨刀分成三段,其两个外段分别与前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纵向在同一直线上”。针对这一问题,法庭争议焦点落在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中提到的“前”“后”的确定是否影响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特征中提到的“前”与“后”只是一个方向性词语,对权利要求内容没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具体应当理解为: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本案中“前”、“后”只是一个方向性的词语,从权利要求1 虽使用了“前工区”与“后工区”,专利文件中却没有给“前工区”、“后工区”作出确定性指明,从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要求中所指的“前工区”和“后工区”除长短不同以外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后两个特征的内容是指:一个工区的两个固定安装轴承座将该工区刨刀分成三段,其两个外段分别与另一个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纵向在同一直线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前”、“后”只是为了在文字表述中便于区分两个工区,并不是确定指某个特定的工区。换句话说,无论将哪个工区确定为“前”或“后”,都不影响技术方案形成,对作用和效果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将这个刀盘系统怎么样安装在清灰机上,都是对专利相同的侵权,不能因为设计、使用清灰机的人将清灰机的前后如何定义而影响侵权的成立。况且,当附图中的产品加工成实物时,我们可以把操控设备的位置称为“前”,把操控设备的位置相对的方位称为“后”,这样,侵权产品的“前”、“后”与权利要求的“前”、“后”完全一致了。可见“前”与“后”在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上不起任何作用。

  因此,被控产品的刀盘系统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二,如果我们不把“前”“后”作为一个可以任意调换的方向性词语理解,被告的产品还是构成等同侵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法第56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21号)中对等同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我们来看一下建筑地面清灰机的用途及工作方式。建筑过程中掉落在地面上的水泥干了以后,清除比较费劲,建筑地面清灰机就是靠电机带动底部的盘状滚刀(即专利中所讲的刨盘系统)旋转,刮削地面,以达到将这些落灰清理干净的作用。为了提高效率,现在市场上的清灰机都是使用两排滚刀。

  通过了解清灰机的工作原理,我们不难看出:

  1,只要将被控产品的所谓的前、后工区的刨刀调换位置,也就是说,将所谓的前工区的刨刀放在所谓的后面,将所谓的后工区的刨刀放在所谓的前面,所控产品就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还是完全相同。我们认为刀盘的调换是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来实现的,如果了解了清灰机的工作原理,任何一个人都会联想到的。

  2,原告专利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阐述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目前地面清灰机前后工区固定轴承座纵向在一条直线上,形成遗漏区,需要多次反复加工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结合说明书我们不难看出,原告解决技术问题的主要技术手段就是:将前后轴承安装座设计为不在同一直线上。而“后工区的两个固定安装轴承座将后工区刨刀分成三段,其两个外段分别与前工区的固定安装轴承座纵向在同一直线上”是为了追求更好工作效果。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采用了前后轴承安装座不在同一直线上,显然是采用了基本等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解决了原告专利所要解决的同一技术问题。在判断专利侵权方面,我国现在是采用“等同侵权” 的观点,当采用相同侵权(即全面覆原则)时不能判定被控产品侵权时,就要进一步采用等同侵权原则进行判定。因此我认为被控专利产品是构成侵权的。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原告代理人的观点判定被告的产品侵权。

  案例启示: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是一项技术性工作,它的技术性不仅体现在专利本身所涉及本技术领域的技术,还涉及到法律技术,特别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太大,容易无效;特征太多,保护范围小,甚至起不到保护专利的作用。因此,专利文件的撰写最好由有专利维权经验又懂得相关领域技术的人参与。

  本案原告代理人在办理该案时所遇到的困难,也就是针对“前后”问题所付出的精力,是完全可以在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时就可以避免的,比如说,其专利特征部分只写“轴承座不在同一直线上”,其他特征不要写,或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以上内容由姜福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姜福海律师咨询。
姜福海律师
姜福海律师
帮助过 4121人好评:3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城阳青威路与春阳路路口西南(中石油加油站南邻二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姜福海
  • 执业律所: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25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城阳青威路与春阳路路口西南(中石油加油站南邻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