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彦斌律师

范彦斌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综合,公司企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相关规定

来源:范彦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25
人浏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以上内容由范彦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范彦斌律师咨询。
范彦斌律师
范彦斌律师
帮助过 8856人好评:8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平祥大厦2-140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范彦斌
  • 执业律所:天津卫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4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平祥大厦2-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