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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近因原则与原因免责条款的适用

来源:王印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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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季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未进行年度体检(驾驶员年度体检)的,不予赔偿。后该车在路边停放时被途经车辆碰撞,致该车损坏。季某发现后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后该车损失被确定为8500元。因为季某未按时进行驾驶员年检,故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为依据而拒赔。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免责条款(即未进行驾驶员身体年检拒赔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本案中,发生该事故的原因是投保车辆被其他车辆碰撞,其近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季某虽然未按时年检,但是其未按时年检的行为与案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评析:免责条款(除外责任),是指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各国保险法为保护保险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免责条款的适用均采取一定的限制。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明确说明是免责条款产生效力的前提。但是,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要想适用有效的免责条款(也就是不赔),仍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法学学理上,免责条款分为原因免责条款和损失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是指明确规定因何种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如人身意外保险免责条款就会规定:被保险人醉酒、自杀造成的身故、残疾,保险公司不赔。而损失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何种损失不赔,如车损险规定,玻璃单独破碎不赔。当免责条款属于原因免责条款时,即使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有效(如评析第一段所述),如造成保险事故损失发生的原因不是该免责条款所指原因的,保险公司仍不得免除保险责任。如果该原因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方可免责。

   在保险合同纠纷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是由损失的原因决定的,它取决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的前提下,所要承保的风险和承保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免责条款规定的免责情形,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后果(如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公司才能真正的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免责。如上述案例中,投保人虽然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按时进行年检,但是保险事故的发生的近因并非是未按时年检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责。

                       --------以上,大部分摘自《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2日6版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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