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地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批地的主要表现形式
(1)无权批准而批准。主要是指不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或部门(包括其负责人),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行为。如乡镇政府批准征地、占地或批准农户、企业违法使用土地,城建局批准占用土地建厂房,卫生局批准占用土地建医院。他们不具有土地的审批权,无权批准征用或占用土地。因此,他们的批地行为是非法的。
(2)越权批准。主要是指具有土地审批权的政府,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占地的行为。从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程度不同的享有土地审批权,这些审批权限的大小,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超越了本级政府的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占地,就属于越权批准。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县政府有权批准占用非农用地搞建设,但无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也不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但他批准了占用农用地或者批准了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就超越了自己的审批权限,构成了越权批地。再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要由国务院批准,但是省级政府却批准了,也属于越权批准。
(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用途管制的主要体现,被称之为土地管理的“龙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哪些土地范围可以用来搞非农业建设,哪些土地范围只能用于农业用途,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审批征地、占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除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只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考虑。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农业用地范围批准占地搞建设,就属于违反土地规划批准用地,因而是违法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用地。所谓“法定程序”,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次序。进行土地审批,除了要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还要遵循法定的审批程序。比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要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如果没有按这个规定办理就实施土地征收,就违反了法定程序。
(5)其他形式。除了以上介绍的几种非法批地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有其他一些表现形式,如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是口头同意、默许,以及以几大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会议纪要等方式违法批准或同意征、占土地,也是非法批地的行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