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土地的权限
来源:郭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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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的权限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一、国务院的批准权限。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郭长青律师提示:农民朋友们了解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权限,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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