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预征地听证权
来源:郭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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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预征地听证权
预征地听证权,是指拟征土地在依法报批之前,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2、国土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38号)(十一)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郭长青律师提示:预听证权是被征地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侵害农民预征地听证权的,可以导致政府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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