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的报批参与权
来源:郭长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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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报批参与权
被征地农民的报批参与权,是指政府在征地报批时,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组卷上报。
所涉法律依据如下: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规定:“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郭长青律师提醒农民朋友:注意用好你的权力,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报批参与权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土地征收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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