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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谈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风险的预防

来源:张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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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是指以目标公司出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的收购,股权收购的核心及实现途径是股权转让。收购方通过对被收购公司股权的控制,达到对被收购公司控制之目的。相对于另一种资产收购来讲,股权收购优势一是税收负担较小而极大降低收购成本;二是完整保留被收购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而较快产生收益等优势;三是股权收购主要是通过股权转让及工商登记变更即可完成,手续较为简单快捷。但是其劣势在于收购方需承受被收购公司的债务及责任,如收购方对被收购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不甚了解,极有可能陷入收购陷阱。因此在过程中做好风险预防对股权收购的成败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程序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人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公司股权收购中,原出资人属于出让方,新出资人属于收购方(或受让方)。由于目标公司的出资、出资比例、出资人状况等息息相关,因此股权收购根据企业自身性质、股权设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程序。但是,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程序则大体类似。公司法律事务中最为常见的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第一步,股权收购双方先进行前期协商,就股权收购的价格、数量、比例、款项支付、交割、期限等关键性要素形成初步的意向性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第二步,股权出让方通知其他出资人,告知拟出让股权的情况,并征询其他出资人意见,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约定答复期限。第三步,股权出让方申请目标公司会召开股东会,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表决,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出资人过半数同意。出资人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出资人征求同意,其他出资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出资人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出资人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出资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出资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出资人可以就同意此次股权收购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作出正式的股东会决议。第四步,如其他出资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比例同意了股权收购,则可进入尽职调查阶段。如果目标公司规模较大,资产数额较高,股权收购方可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慎的调查,特别是对隐形或有债务、合同履约、财务状况重点调查。第五步,双方签订正式的《股权收购(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文本,因此要极为严谨和重视。一般该合同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当事人情况;2、收购(转让)背景及公司基本情况;3、收购(转让)股权的数额和比例;4、股权的价款和支付方式;5、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及股权交割;6、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更换;7、债权债务状况及出让方隐瞒公司债务的责任分担;8、出让方注册资本不足的补救措施;9、合同签订至登记变更完成前过渡期的安排;10、股权转让工作内容及费用的承担;11、保密条款;12、转让价款支付的监管或担保;13、违约责任;1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5、适用法律及争端的解决方式;16、合同的签字盖章及生效。第六步,双方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并一次性或分期交付转让价款。第七步,新出资人召开股东会,组成新的股东会并根据情况需要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第八步,根据需要,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产生新的总经理和监事;第九步,修改公司章程,将新出资人名称、持股数额比例等记载在公司章程、出资人名册中,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则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做变更备案。当然,以上步骤的先后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二、股权收购方的法律风险预防的策略

在股权收购转让过程中,由于收购方需要支付约定数额的股权转让价款,因此,收购方的法律风险较大。最为常见的法律风险是股权出让方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因为,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出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办理股权交割,交割的主要标志就是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只有将新出资人名称记载在公司工商档案和公司章程中,股权收购方才取得法律认可的出资人地位。根据律师多年办理公司法律事务的经验,在股权收购中,为了预防出现由于出让方的过错导致无法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给受让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收购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在股权收购的前期工作中有必要与目标公司的其他出资人进行接触,了解其对股权收购的态度。同时,应当与股权出让方达成书面的前期意向书、框架协议或者备忘录,由出让方或其他出资人作出初步的承诺和保证。

由于导致出让方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目标公司原出资人之间存在矛盾。而按照交易习惯,在办理工商变更前,收购方已经支付了部分的收购价款或者产生了调查、审计等费用,如果工商变更受阻,则已经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将很难取回,股权收购面临功败垂成的可能。因此,律师建议收购方一定要在股权收购前期做好两个方面准备工作。(一)前期协商中可要求与目标公司的全部出资人进行接触。受让人可以委托律师先查阅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明确目标公司的出资人情况,了解是否存在干股、代持股等情况。然后可以通过股权出让方或者自行与全部出资人进行协商,了解他们对此次股权收购的态度,例如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出资人外第三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必要时收购方可要求参加目标公司的股东会会表决,实时监督。(二)签订书面前期法律文件并由股权出让方和其他出资人作出承诺或担保。在实践中,股权收购方往往看重股权转让协议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法律文件,而对前期协商中签订法律文件并不看重。这是一种较为错误的做法,因为在股权收购中,往往在后期的这些法律文件签订前,收购方已经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甚至预付了一部分价款和费用。如果出现对方违约,而又没有任何的前期法律文件,对收购方来讲,维权之路将很艰难。因此,应当对前期协商中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意向书、框架协议或者会谈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再者,在这些文件中不仅要对股权收购的价款、股份比例、交割等做出原则性约定,而且还要由股权出让人对其他出资人同意此次股权收购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作出承诺且保证如果出现违约将承担收购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评估、调查等费用,必要时可以由其他出资人在前期法律文书上对此约定签字确认。

(二)在股权收购(转让)协议中约定出让方不按期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违约责任,并视情况约定收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股权收购(转让)协议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也是整个收购中最为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因此,在该文件的违约责任部分要对出让方的主要违约行为进行尽可能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违约责任约定。方法有两种:一是约定逾期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违约金。可以约定按逾期每日一定固定数额或者按照转让价款一定比例(如等同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每日万分之四)的方式计算违约金,或者直接按照股权转让全部或已付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这样加大对出让方违约责任的惩罚力度促使其及时办理变更。二是赋予收购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出现出让方逾期办理变更将导致收购方的利益极大受损,收购方也可以约定此时自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终止收购并且出让方应当返还全部已付资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义务。当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约定为选择性的“可以”而非必然性的“应当”,这样收购方可以在出现对方违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商业利益的需要而灵活应用单方解除合同权。

(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先交割后付款,分期付款,第三方资金监管等多种方式来防范风险。

按照律师的经验,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方贸然付款,那么将使得自己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果对方违约要取回已付款将面临很多困难。因此保证付款的安全性就是收购方极为关注的问题。律师建议一般收购方应当坚持“尽量分期付款,杜绝一次性预付,必要时可第三方监管付款”的原则。下面对这几种付款方式详细叙述如下:

第一、提前一次性付款方式一般降低了股权出让方的风险,可以在交割前就取得价款。但是却大大增加了收购方的风险。建议,在双方对收购价款支付中,应当坚持先交割再付款,如果能做到工商登记完成后再付款当然最好。如果双方对这个问题僵持不大,可采取变通的第三方监管付款的方式。

第二、由银行、公证、律师等第三方介入的第三方监管付款满足了双方对交易安全性的要求,值得大力提倡。如果股权收购价款数额巨大,双方对于交割及价款支付的期限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双方共同在银行或者第三方监管下设立共管账户,将应付的收购价款打入该账户,然后办理交割手续,待交割完成后可由双方通知第三方,由银行将价款转付给股权出让方。这样就为双方防范了风险。

第三、按照前期意向达成、正式签约、工商登记办理、新股东进入为分界点,由收购方分期向出让方支付收购价款。这种形式适用于价款数额适中,风险相对较小的股权收购。优点在于相对化解了收购方的风险,再者也为双方节约了第三方监管的费用。

第四、在已经支付的款项中约定一定数额(总额的20%以内)定金也是个有效的方式。由于定金属于担保方式,如果出让方违约则需要双倍的向收购方支付定金,因此对出让方的压力是较大的,也可以促使其按期履约。

(四)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对出资到位情况,隐形债务、合同履约要格外关注。收购过程中的调查、审计是要摸清目标公司家底,计算合理的收购价格,因此也非常重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了解:一是公司的主体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合法性问题以及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中是否有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二是原出资人的出资缴纳和验资情况,防止出现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情况。三是公司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财务状况,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的关键是出资人隐瞒或者未披露的债务问题。四是公司合同及履约、行政、人力资源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律师应对企业合同违约、劳动仲裁赔偿等法律风险预先做出评估。五是对于出让方隐瞒的隐形债务可约定预留一部分收购价款暂不支付给出让方,待一定期限(如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内没有隐形债务发生再支付。再者,由出让方以自己名义或者第三方名义向收购方提供担保也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之一。

 

股权收购(转让)是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对收购方来讲,是扩大企业规模,形成上下游产业链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途径。律师可以在股权收购中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为收购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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