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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想打官司却被告知没有管辖权?律师有妙招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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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法院管辖问题,我们都知道一个原则——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有些民间借贷案件本身借款标的就不大,有的甚至只有几千元钱,被告所在地又距离原告较远,起诉(立案)、开庭、宣判、上诉、执行等程序走下来,仅仅诉讼成本就不只几千块,算下来即使钱要回来了,也是得不偿失,那么民间借贷案件除了借款人(被告)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出借人(原告)所在地法院是否也能管辖呢?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21年年初,居住在广州市黄埔区的刘某在微博交友时认识刚刚搬家到广州市番禺区的杨某,双方经过沟通交流后认为彼此性格合适,且都是北京老乡,逐渐发展为情侣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杨某不断以偿还车贷、信用卡、路费用等理由,要求刘某向其转账款项共计5000元。

刘某与杨某于2021年10月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并结束情侣关系,此后经过刘某多次催促其归还上述借款,杨某每次均无故拒绝归还,杨某无奈只拿起诉解决,却在选法院上遇到了困难。

案例中的刘某和杨某均不是广东户籍的居民,考虑到诉讼成本无法直接以其户籍所在地起诉,又因被告杨某几年来一直在广州市内搬家,居住证断断续续,没有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告知难以按杨某的居住地址作为管辖依据。

难道案件真的办不下去了吗?

其实不然,第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如何理解“接受货币所在地”呢?

第三步,针对“接受货币所在地”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有明确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

因此,案例中原告刘某的居住地址可以作为法院的管辖依据,在明确管辖方向后,通过协助刘某前往居住地的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打印居住证明,成功提交法院立案。

鉴于司法实践中法院管辖审查较为严格,对于外来人员,未必能及时办理居住证或确保有连续的居住记录,当事人自行起诉容易在法院立案审查阶段被认定无管辖权从而无法立案。因此在类似案件中及时委托律师,由律师协助调取相关居住证明,提交管辖依据,积极与法院沟通并促成立案,能够避免无法立案的尴尬或远赴外地打官司的麻烦。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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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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