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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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未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举证要点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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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期在所办理的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了法院对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对应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进行裁判的问题,该案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代理取得明显效果。现本人作为该案代理律师,结合案件事实,简要做如下分享:



重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裁判要旨
原告佛山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公司”)、被告陈某签订的《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陈某在签订协议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陈某距离年满十八周岁仅仅相差二个月,且已于2018年7月1日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并参加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显示,陈某由自己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故可视陈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上述两份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化名)与陈某(化名)通过微信沟通联系,张某为陈某进行网络直播提供指引和帮助。

二、2018年11月1日,佛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作为甲方、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书面协议》。2018年11月9日,佛山公司作为甲方、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互联网演艺经纪书》。2018年11月9日,佛山公司作为甲方与陈某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佛山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陈某于2001年1月4日出生,于2018年7月1日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

四、广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为陈某、李某。佛山市某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20年4月28日成立,经营者为陈某。

五、佛山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解除涉案《互联网演艺经纪书》、《补充协议》,陈某于2020年1月20日签收本案民事起诉状。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已于2019年1月25日起没有继续履行上述《互联网演艺经纪书》及《补充协议》。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陈某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但书规定主张其与佛山公司所签订《互联网演艺经纪书》及《补充协议》无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如下:

虽然陈某在签订协议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但陈某距离年满十八周岁仅仅相差二个月,且已于2018年7月1日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并参加了工作,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显示,陈某由自己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工作收入,故可视陈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上述两份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陈某提出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两份协议应认定无效的辩解,不符合情理,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总结
鉴于该案情况,结合办案经验,对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但书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另一方否定适用该但书规定情形的举证要点,本人进行了简要的总结,具体如下:

一、系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要点正如其字面意思,只要是对行为人而言,履行合同即能纯获取利益的,即能够认定所涉合同有效,实务当中对此认定较为简单、直接,在此不再进行总结。

二、系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举证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投入社会工作相当时间,具备独立收入能力。
以本案为例:陈某在未与佛山公司正式签订合同前至少一年,已经投入社会开始工作,且曾与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同入职另外的演艺公司,为上下级关系,据此,从社会经历层面上看,陈某完全具备与佛山公司订立涉案合同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故应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2、举证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学历水平及学业研修情况。
以本案为例:从佛山公司所提交证据2《张某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中看,陈某不仅能独立直播,还能编辑文案文稿,且熟练运用各种APP软件,且沟通能力表达能力非常清楚清晰,论思维能力及操作能力,完全与成年人一般无二,在此情况下,陈某抗辩其不具备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与事实严重不符。

3、举证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前,存在多次从事、接触合同所约定相关义务行为的事实。
以本案为例:从佛山公司提供的证据2《张某与陈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陈某在与佛山公司签订合同前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已经就快手平台操作事项持续与佛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联系并开始进行合作,对参与快手平台直播的行为及平台收益具有了显著清晰认识。因此,应当认定其具备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4、举证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年龄在临近法定18周岁的合理期间内。
以本案为例:陈某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日期为2001年1月4日,其与佛山公司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距离陈某年满十八周岁不到两个月,结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存在直接约定陈某短时间内交付大额财产等情形及双方所签订合同具有持续性的履行特点,认定陈某订立涉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5、行为人实施行为前后具有较高的经济运营能力或具有相对频繁的经济活动迹象。
以本案为例:从本案所查明的陈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所得直播收入远超普通工薪阶层及其年满十八周岁后不久便开始开设公司、购买豪车等情况看,陈某具有较高的经济运营能力或具有相对频繁的经济活动迹象,且社会常识认知水平较高,因此,认定陈某订立涉案合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进而认定涉案合同依法生效,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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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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