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险代理还是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1997年蔡某加入某保险公司,是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1999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了代理权限、范围、期限、险种、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还规定蔡某应当遵守《某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及某保险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奖惩办法、实务操作、业务流程、考勤纪律、业务培训等,同时接受和服从某保险公司的管理和监督。2004年蔡某离开保险公司。蔡某以某保险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蔡某与保险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
威法分析
蔡某进入保险公司后,仅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该合同不仅对代理权限、范围、期限、险种、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蔡某应遵守《某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上述的管理和培训是对该企业从业者进行的必要管理和规范,不应当同等于用人单位与员工内部的控制关系。故根据案件事实,该种关系应当认定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