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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买房分手后成难题

来源:王兴余律师
发布时间:201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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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共同买房分手后成难题

    【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 轩法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恋爱时共同买的房子,成了分手时的一块心病,让两个昔日的情侣不得不法庭相见。

    近日,南京玄武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权属纠纷案,判决两人按照当初买房时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4年前,54岁的陈先生通过婚介所认识了比自己小十几岁的王女士,并确定恋爱关系,拍了结婚照。2个月后他们便以两个人的名义,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契约,花42万余元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房子交付后,他们还一起进行了装潢,打算不久后结婚。2002年年底,房子装潢好了,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王女士说,陈先生的前妻已经去世,她原本打算能好好照顾陈先生的下半生。但搬家的时候,陈先生却悄悄地把自己前妻的床搬进了新房,还说实在忘不了前妻,因此不能跟她结婚。打这以后,两人的感情逐渐疏远,并终至分手。

    婚结不成了,恼人的问题也接踵而来:那套两个人名下的房产究竟该归谁呢?陈先生说,这房本是他一个人买的,只是后来王女士要到单位领取住房补贴及公积金,自己才同意她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添了名字。因此,要求王女士从买房契约中退出。争执不下,两人双双闹上法院。法官听取了双方的观点后觉得,买房契约上署了两个人的名字,陈先生又不能证明房子是自己单方出资购买,房子应属双方共有。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一人拿房,另一人获得适当的补偿。但由谁拿房更合情理?另一方应当获得多少补偿呢?

    法院认为只能按照当初各自的出资多少来决定。为此,双方开始拿出各自的证据证明自己到底出了多少钱。但这确实有些困难。恋爱的时候,出双入对,取钱、交房款往往都是两个人同来同往的,这里面究竟哪些钱是陈的、哪些是王的,没有证据。最终,法院根据银行的取款记录、陈先生的贷款证明等,认定购房款和装潢费用中有40万余元是陈先生的个人出资,其余的近6万元为双方共同出资,一人一半。法院据此认为,购房款的绝大部分为陈先生所出,因此房子归他,王女士获补偿也理所应当。但此时,房屋的市价已由原来的42万余元升值到63万余元。如果仅按当初的出资额计算王女士的补偿费,显得不太公平。于是,法院将王女士的出资额换算成了出资比例,由此计算出王女士应获的补偿费为4万余元。并据此作出最终的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姓)

  法官点评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现在未婚男女共同买房、买车、买股票十分普遍,类似陈先生、王女士这样涉及财产权属的纠纷也很多。由于恋爱双方的关系十分特殊,既不同于夫妻又不同于普通朋友,财产分割往往遭遇举证的难题。目前,进行仔细的财产公证可能是避免这种麻烦的最好办法。

    王兴余律师建议

    此类案件很常见,因此建议婚前共同购房的恋人或准夫妻最好委托律师起草一份正规的婚前购房协议,就出资比例,产权比例,权利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反而更伤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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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兴余
  • 执业律所: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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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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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阳区和阳路343号总工会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