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夏律师

杨振夏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行政纠纷,建筑工程,公司企业,债权债务

138-0377-874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处以刑罚的 具体法律依据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6
人浏览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处以刑罚的

       具体法律依据

     ——答委托人王某的疑问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委托人王某的侄子王某某在2010年因邻里纠纷,因不堪忍受李某的谩骂,冲动之下,把李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为轻伤,接近于重伤,李某为此损失了近万元;王某某因家庭贫困无力赔偿。最终,王某某被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王某对此不服,找到本律师进行咨询。王某说道,象王某某类似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缓期执行或者免于执行、或者不起诉,而王某某是不是判得太重了?法院量刑有没有一个标准?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解答如下:

    法院的量刑是恰当的。其理由是:

     一、刑法依据。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具体量刑依据与方法: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发的量刑意见第九十九条规定: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条规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4、【重处特别规定】 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5、【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6、【缓刑适用但书】根据量刑意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综上所述,王某某没有例如立功、自首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进行赔偿、取得当事人谅解的酌定情节,法院在基准刑上进行量刑是恰当的。

(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以上内容由杨振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振夏律师咨询。
杨振夏律师
杨振夏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543人好评:8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御园商务酒店六楼820室
138-0377-874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振夏
  • 执业律所: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5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8-0377-8745
  • 地  址:
    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御园商务酒店六楼82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