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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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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委托人丁某的询问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委托人丁某询问:

本律师在担任丁某委托,担任其儿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人,案件已经到了提起公诉阶段,丁某经过咨询有关医疗专家,认为公安机关法医技术室对受害人李某的重伤鉴定结论认为有问题,想重新申请司法鉴定,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如果可以又担心在本县不公平,让受害人到外地重新鉴定,可以不可以?鉴定的费用谁承担?会不会使儿子的羁押期限延长?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一、丁某某可以提出重新鉴定,费用由丁某某承担。根据《高检规则》第205条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应由请求方承担鉴定费用。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可能到所在县之外进行重新鉴定。根据《六机关规定》第1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三、不会因重新鉴定使丁某某的羁押期限延长。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3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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