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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企业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情节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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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企业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情节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案例:

 李某与王某、谢某协议各出资100万元,设立XX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公司时,李某三人密谋,李某出资30万元人民币,另以28万元的房产虚构为70万元;王某以四两价值50万元的货车虚构为100万元;谢某以价值14万元的设备虚构40万元,另行出资60万元人民币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每人再另外出资5万元向登记机构的主管人员意思一下,以方便公司顺利设立。在李某三人的共同努力下,公司顺利成立。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恶意拖欠客户资金500万元,资不抵债,公司破产。在他人举报下,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某的亲人找到本律师,在咨询本律师后,愿意多付律师费要求本律师成为李某的代理人。本律师是如何让李某的亲人信任的?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回答的是:

李某与王某、谢某构成虚假出资罪。其理由是:

一、因为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李某等人已经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李某等人虚报注册资本118万元,又向公司登记机构主管人员行贿15万元,同时,又恶意拖欠客户货款500万元,造成公司破产,完全合法立案标准的要求。

(本案例已作技术处理,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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