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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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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有效遏止

轻罪重判或无罪被追究的情况发生(上)

编者 杨振夏  律师

按语: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并于201311日实施。其中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对非法证据的定性与排除。明确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侦察、起诉、审判阶段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在相关法律条文摘录如下,仅供朋友们参考。

    一、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

  1、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50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2、证据确实充分条件53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3、非法证据排除54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非法证据核实(55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56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6、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57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7、非法证据处理结果(58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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