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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点

来源:杨振夏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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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点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一、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是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例如: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对方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利益。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形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A、根据《刑法》第210条规定,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成立诈骗罪;B、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C、根据《审批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D、根据《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解释》第7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成立诈骗罪,反之不以犯罪论处;但这里的数额较大也不排除行为人主观上企图骗取的与客观上可能骗取的数额较大,即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有无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内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数额较大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再如,以虚假、冒用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

  (3)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指《刑法》第192条至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以及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这些特殊的诈骗犯罪在诈骗的对象、手段、客体上与诈骗罪有区别,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以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二、民事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从以上规定得知:

1、从表面上看,有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似乎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时,它们有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标准,与《合同法》有冲突的,实务中应考虑有关规定,反之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如果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其权利的除诉期间是1年。

   3、无效的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成立时就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一般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有溯及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即该民事行为成立时就无效。

  4、欺诈的构成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一方有欺诈的故意;

(2)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3)另一方因对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

(4)另一方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

  5、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法律后果有三,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收归国有。

三 合同的无效

《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和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当事人。”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文献编写,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或者做他用)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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