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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可得兼:企业支付赔偿金无须再支付代通金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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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不可得兼:企业支付赔偿金无须再支付代通金

[案情回放]

赵某20087月大学毕业后,通过他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贸易公司,从事市场销售工作。企业与赵某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小赵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

20091020日,该企业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当场解除了赵某。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企业没有同意。之后赵某多次向企业要求支付,企业一再表示不同意。赵某无奈之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小赵认为:本人在企业工作了一年多,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企业的表扬和奖励。现在企业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而解除了自己,事实上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好,盈利较高。企业至今未支付赔偿金及代通金,侵害了职工的权益,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裁决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则当即提出: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解除了赵某。再说如果企业承担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就不应再承担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虽然以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解除了赵某,但赵某对经营状况不佳的事实不予认可,且企业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赔偿金,但该企业无须再支付代通金。

最后,劳动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赵某赔偿金。

[案外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通金的适用。关于代通金的适用问题,一直有误解。与经济补偿金不同,代通金不是一个法定概念。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前30天或者在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大家就把这一个月工资称为“替代提前30天通知的补偿金”,简称“代通金”。

代通金的误解一,不提前通知就要支付代通金。不提前通知确实要支付代通金,但是前提是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目前法律对于单位提前通知义务仅在三种解除中有规定,即两次不胜任、医疗期满、情势变更。裁员虽然要提前公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适用代通金。其他解除,更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回到本案,该企业无故解除了赵某,不符合上述有提前通知义务的三种情况,所以企业只需要支付无故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没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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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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