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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是否必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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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是否必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通常会约定购房者在某日到开发商处(通常是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认购协议书》仅仅是约定了房屋坐落、房价、付款方式等条款,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进一步协商确认。那么,购房者按照《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到开发商处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须签订?如果签订不成,属于谁的责任呢?

有的开发商会在《认购协议书》中约定:如果没有在某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可以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这种约定显失公平。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或者变更这种约定。因此,《认购协议书》签订后,如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不能一概归咎于购房者,而是要看是否是购房者恶意违约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认购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清楚的条款,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协商不成,那么这种情况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不能归结为购房者。

上面讲的,购房者和开发商双方无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达成协议,导致合同签订不成的情况,不能归结为购房者。当然,因为协商是相互的,所以这种情况也不能归结为开发商在违约。但是,由于房价变动较大,如果仅仅因为协商不成,签不了合同,就双方免责,那么就容易造成这样一种情况,开发商或者购房者滥用这种权利,故意不同意一些条款从而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不会简单地认为只要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主张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就没有责任,而是要看主张不签订的一方是否遵循了“诚信谈判”原则。如果主张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方,不遵循“诚信谈判”原则,那么仍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购房协议书》中约定,购房者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后七天之类付首付款多少万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开发商取得预售证并通知购房者后,购房者则发函通知开发商须待房屋竣工后才付购房款,否则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的这种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典型的违背“诚信谈判”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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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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