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签订认购书后无法就预售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定金应否返还?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0
人浏览

签订认购书后无法就预售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定金应否返还?

案情介绍:

宋斌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 购书》一份,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定购开发的房屋一套,总房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该定购书还约定:买方签订本商品房定购书时,交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买方到期未履行承诺的义务,卖方除有权将此房屋转卖给他人外,买方已交定金不予退还;如买方履行了义务,卖方如转卖他人,须双倍返还买方所支付的定金。上述定购书签订后,宋斌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万元。此后,双方在订立《预售合同》时对交房时间不能协商一致,致使未能订立《预售合同》。宋斌要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定金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原告宋斌诉称,购房合同无法订立是因为双方就有关条款不能协商一致,并非自己不履行定购书承诺的义务。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交付的1万元定金属于订约定金。原告借故拒绝订立主合同,违反了订约义务,定金不应该返还。

律师评析:

当事人之间不能就主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是否可以一概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而适用定金罚则?对此需要作具体分析。若该主合同的条款在预约(认购书)中已有了约定,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否则即属于拒绝订立主合同,是对预约的违反,因而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在预约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也将此情形认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适用定金罚则,那么结果必然是要求购房人订立了认购书之后,必须无条件接受房产商提出的每一项主合同条款。这不符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主合同条款并未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因而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原额返还定金。

以上内容由荀书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荀书锐律师咨询。
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