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

离婚时约定由夫妻一方偿债,债主还能否要求另一方偿还?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9
人浏览

离婚时约定由夫妻一方偿债,债主还能否要求另一方偿还?

  

基本案情

 

夫妻离婚时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判决,判决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如何主张权利救济?近日如东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代偿债务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张某和李某原来是夫妻关系,二人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偿还方式作出了判决,其中涉及一笔债权人为王五的20000元借款,这笔债务判决由李某偿还。此后两年时间里,李某一直没有主动偿还这笔债务。于是,债权人王五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还这笔钱。因该债务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五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也主动履行了义务,偿还了王五20000元。此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向李某追偿这20000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2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由李某偿还,债权人王五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向张某主张并实现权利后,张某可依据离婚判决书向李某追偿。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判决,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以上内容由荀书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荀书锐律师咨询。
荀书锐律师
荀书锐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5/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