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是否具有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父母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权的行使到被探望的未成年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终止。
考虑到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家庭,小孩都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直接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非常亲密。但是,如果小孩父母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亲密关系可能就要终止。此时,有人要问,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权在小孩父母离婚后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父母阻碍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毕竟,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是其血脉的传承、香火的延续,法律应当保障其探望的权利。
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可以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离婚部分”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婚姻法》第38条规定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探望权的规定是修改后《婚姻法》新增加的内容,主张行使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宜过于扩大化,故《解释》对行使探望权的主体问题没有采取将范围扩大化的建议。
但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为解决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迫切心理,化解社会矛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建议是,告知祖父母、外祖父母在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可以一同前往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