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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时可否起诉讨要小孩抚养费?

来源:荀书锐律师
发布时间: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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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父母双方均有责任为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即便父母本身存在生活困难。这在常人看来,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有父母不履行这样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感情不合的家庭中,尤其是在父母分居的情况下,其后果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威胁生存。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不起诉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根本没有打算离婚,愿意长期的分居、冷战下去),是否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向配偶主张支付小孩抚养费呢?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这条规定却很难得以执行。其原因在于: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往往是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如果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向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就会遇到一个制度上的难题。那就是,我国婚姻法针对夫妻财产制度施行的是夫妻共有制。所谓“夫妻共有制”,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是按份共有,那么法律就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是父亲提供的抚养费,还是母亲提供的抚养费,都是来自于其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此时,夫妻一方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就会遇到自己诉自己且难以执行的尴尬。

律师认为,父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可以起诉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配偶支付抚养费的,但其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按份共有的约定;否则起诉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真实案例:

李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077月登记结婚,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在浦东新区一起生活,20081月双方生育一女。因婆媳关系不和,自20082月份至今,王某离家与李某分居。女儿随李某及李某父母共同生活。现李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700元,并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

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争吵,法官感觉到双方之间并无矛盾,仍有感情,可能是在怀孕及生产期间,婆媳关系有些摩擦,女方一气之下抛下孩子离家,目的是让男方及男方父母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庭后,法官规劝女方,既然已经做了母亲,就应当尽母亲的责任,不要利用无辜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工具,这么小的孩子最需要母亲的照顾,另外夫妻之间、婆媳之间,体现自己尊严、地位的并不是争吵、顶撞,有时体现的形式是“让步、包容、妥协”。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而支持了李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的诉讼请求。

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基础,他们之间的财产是一种共有的状态,说得直白些就是对财产不分你我,王某赚的钱李某也可以花。现在李某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相当于要求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的分配,而这却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再举例来说,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妻子承担洗衣、做饭的义务,这是纯“家务事”,夫妻内部的事,法院是不可能处理的,也无法处理。回到本案来说,名义上是要求王某支付孩子的抚育费,但实际上,这笔钱被要求给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而李某的钱也是王某的钱,夫妻之间不分彼此,法院是无法处理的。只要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在,要求给付抚养费这种“家务事”只能靠二人协商解决,法院无权干涉。

对于李某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户口本协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是应当得到支持的。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需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现在王某拒不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无法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上户口,已经影响到孩子的合法权益。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履行这些义务,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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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荀书锐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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