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怀球律师成功案例景德镇市景德镇市赔偿类案件判决书简本
来源:徐怀球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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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景民四终字第58号
上诉人:李志荣,男,……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李翠山,男,……
被上诉人:诸清相,男,……
委托代理人:徐怀球,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诸尔安,男,……
上诉人李志荣、李翠山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一初字第9号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判决如下:
一、维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一初字第9号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一初字第9号判决第一项;
三、诸情相人身损害损失110395.54元,李志荣已支付1万元,余款100395.54元,由李翠山承担70%,即70276.88元,限判决生效三日内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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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怀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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