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诉凯瑞买卖合同纠纷案之起诉书
来源:任崇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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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书
原告:洛阳大华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民 执行董事
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8号
被告: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乐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30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13094.70元及延付利息60000 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配电箱买卖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044868元的货物,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却一直拖欠付款。截止现在被告还拖欠近五十万元未付。另因为被告对凯瑞君临华府楼房抽屉柜的安装进行了变更,增加的费用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近两年的时间里,原告无数次往被告处奔波,恳求被告及时付款。但被告要么说资金紧张,要么说需优先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目前不可能考虑给小供应商付款等为由,不予理睬原告的要求。原告作为一个小公司,几十万货款被长期拖欠,对生产的影响是致命的。2008年以来,原告几乎无法组织正常的生产,因为没有周转资金,许多订单都推掉了。万般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尽快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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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洛阳大华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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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崇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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