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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企业主们您准备好了吗?

来源:邹高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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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企业主们您

准备好了吗?

2022年5月15日,上午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副市长陈通介绍:为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物资供应,上海确定“保基本、全覆盖”工作目标,大力推动网点节点应开尽开、保供人员应返尽返,接下来,按照“有序放开、有限流动、有效管控、分类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从5月16日起,分阶段推进复商复市。

人民群众应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因时因势不断调整防控措施”防控方针,执行市委市政府的防疫措施,打赢大上海保卫战,我们也必定能够取得上海保卫战的胜利。为此,笔者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进行相关分析,给予广大的企业主们理清如下可行的规范性措施,企业主们可以根据自己企业情况予以借鉴。

一、税收方面: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第二,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第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第五,“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再延续实施6个月;

第七,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参考《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社会保障方面:

上海市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具体为: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

上述社保优惠政策可以参考《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2] 10号)。

三、企业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履行合同方面:

第一,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企业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情势变更违约变更合同;

第二,疫情期间,作为出卖人的企业无法按期发货,可以疫情是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待疫情影响结束后再履行发货义务;

第三,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按照目前上海的疫情防控,承租国有房屋的企业可以享受免除6个月租金的优惠;

第四,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也享有减免一定期限租金的优惠待遇;

第五,疫情期间,承租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第六,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租人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请求变更相应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司法政策可以参考《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

四、企业股东之间的合作方面:

企业股东之间在疫情防控以及复工复产复商复市阶段更要加强团结,精诚合作,共克时艰,带领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另外,对于合作粘性较差的企业股东,可以展开相关的股权运作,强化股东之间的团结,稀释或者弱化与公司发展思路目标不一致股东的股权、表决权和话语权,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以上可以参考《公司法》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五、企业与员工合作方面:

第一,疫情防控期间,依然要依规依法支付员工的工作报酬或者生活费:

1、被确认为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而被采取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导致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员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支付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

2、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的,应按员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

3、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调休的,应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4、无法居家办公和使用假期调休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用;

5、企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支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给予员工股权激励,让员工成为公司的主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员工和企业的共赢,更长久的发展;

第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员工薪酬。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当然在对员工进行减薪降薪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要求,否则可能会因为违法减薪减薪,不仅需要向员工补足工资报酬,还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四,对通过减薪降薪仍然解决不了问题的严重困难企业,可以采取裁员措施(一般不建议采取,只有企业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为了保存企业,才采用此策略),但是必须要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41条相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当然,如果企业恢复了生产经营能力和活力,需要招工的,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五,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

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参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我们广大企业主和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上海市委市政府坚强指挥下,一定能够打赢疫情防控保卫战,一定能够做好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工作,重新让我们的大上海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上海依然是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

                     撰稿人: 邹高飞律师

                     202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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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邹高飞
  • 执业律所: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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