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伙经验谈
律师合伙办所经验谈之良好的开端 (诚信是合伙的保障) 原本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就是非常单调、原则。律师行业转制建立合伙所所引发出的问题及对策,将对个人合伙制度起到补充、完善作用,所总结的经验,必将为创立个人合伙体系提供出极为宝贵的资料。随着合伙企业法的制定、实施,“个人合伙”更加显得落后于司法实践。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合伙的种类繁杂,需要规范的问题既多又紧迫,较之合伙企业,毕竟在硬件上,规模上具有根本的区别,有关专家曾讲:“个人合伙遇有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此说笔者认为具有不得已的苦衷。个人合伙是纳税人,合伙企业也是纳税人,但个人合伙的纳税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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